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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风险:万一离婚时买过的保险该怎么分?

TIME:2017-09-14 09:36:12

从相爱到互相伤害,婚姻就此结束,破坏的不仅仅是两个家庭,更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这一段时间,因为婚姻矛盾而产生的问题也是很多。如近日王宝强前任经纪人宋喆因涉嫌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的新闻,前段时间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的“WePone创始人被前妻敲诈、威胁逼到自杀”事件。抛开极端的个案来看,有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18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率最高的分别为北京、上海、广州。婚姻风险已经成为许多人不得不面对的风险。那么当婚姻破裂无法避免,在财产分割中,夫妻之间的保险该怎么分呢?


 
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1、财产险 

(1)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注:上述两种保险类型明显区别为普通家庭财产险为消费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为返还型。
 
2、人身险(意外、健康等)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应是较有争议的一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财产险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险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险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人身保险 

(1)个人人身保险,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3)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4)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进行投保,保险金的受益方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如何进行保费分割
 
(1)通过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但保单现价因年限有所变化,未必在退保时就能取回所缴保费全部金额,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2)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
相关法律依据《婚姻法》
 
(3)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即便是一段婚姻当真无法挽回,也可以好聚好散,不相互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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