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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保险—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的奥秘!

TIME:2017-09-18 13:32:41

律师说保险,不同角度认识金融工具。
 
1、变更受益人及重要性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时候,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代理人一定明确告知了您如何指定受益人,但是大多数人却不了解,受益人是否能够依据人身关系的变化或者个人思想变化而变更。
比如,王女士的妈妈十年前给自己投保的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女士的爸爸,但是这几年王爸爸的身体远远不如王妈妈健康,或者不出意外的话,很可能王妈妈比王爸爸长寿。
因此,这种情况下,王爸爸作为受益人显然不太合适了。
但是即便客观情况发生了变更,大多数人也不太清楚该怎么做。
今天就详细的讲一下,受益人如何变更,以及变更受益人的重要性。
 
2、受益人的登记变更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保险期间内,是随时可以变更的。
变更受益人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
变更最佳的方式是书面通知保险人。
比如,国内某家大型保险公司要求客户亲自办理受益人变更所需文件包括:
(1)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3)新受益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话,除了需要上述三个文件之外,还需要额外提供:
(4)授权委托书;
(5)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自行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实践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我想变更受益人,但是我并不知道如何变更,于是自己把真实的意愿写了一个书面说明,附在了保险合同的后面。
那么这种变更受益人的方式是否有效呢?
在2015年12月1日之前,这种做法的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
但是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这种做法的相对有效性被认可。
为什么是相对有效性呢,因为变更需要注意的重要前提是,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未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擅自变更受益人,这种变更行为无论是登记变更还是自行变更,都是无效的变更行为。
这个前提要件的出发点还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
 
4、变更收益人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变更受益人虽然是《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什么时候变更,还是有限制的。
保险合同生效之后随时可以变更,但是最迟不能晚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
因为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就意味着要进行保险理赔的审核。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变更受益人,法律是禁止的。
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经身患疾病或者身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受益人,就无法确保变更受益人是否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真实意愿,所以法律对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变更受益人做出了无效性的规定。
因此,我们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果发生了需要变更受益人的情形,就一定要尽早做变更,防止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再追悔莫及。
 
5、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案例:
王总和美丽是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王小宝。
王小宝出生之后,王总作为投保人,美丽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子女(这种只指定身份关系的情形很罕见)。
五年后,王总和美丽离婚,美丽又和别人再婚生了一个女孩黄小妮。
那么,如果美丽去世,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受益人是子女,王小宝和黄小妮都是美丽的子女,都是受益人,显然这是王总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美丽的受益人只有王小宝一个人,这也是符合保险合同签订时夫妻双方合意的。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我们来看这样一则案例:王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王女士作为受益人,购买了一份100万的寿险。
购买保险之后,双方离婚,没有去及时变更受益人。
如果王先生意外离世,那么这份保险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基于双方夫妻关系的变化,也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这份保险理赔金将作为王先生的遗产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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